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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告
Misaine T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嘉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利臺鑄造工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據上論結欄中「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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