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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5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5號

被告
全球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一零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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