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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07號

抗告人
新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名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賠償損害,惟查抗告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能力即有欠缺。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裁定命抗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則依據前述規定,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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