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07號
- 抗告人
- 新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名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賠償損害,惟查抗告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能力即有欠缺。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裁定命抗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則依據前述規定,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