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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3號
原   告
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馮馨儀律師
受告知人
鑫鼎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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