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14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博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己○○住址部分「桃園縣蘆竹鄉○○路○段9號9樓之8」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中壢市○○○街126巷2之1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