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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98號

原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纖堂科技優美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速纖堂科技優美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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