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8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姚昭秀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水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94年度偵字第161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他字第6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