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9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松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又被告
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松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松義公司)邀同被告丁○
○、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4
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3年4月22日起至96年4月2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利
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2%計算。
㈡詎料被告松義公司自94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約定,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被告松義公司無須原告催告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且逾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
20% 計算違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等證物
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