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4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金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參酌系爭互助圈成員契約書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互助圈逾期未還總金額、總貸款金額、系爭貸款由其餘成員比例分攤損失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並將繕本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