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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6號

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86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沾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院已於95年02月21日裁定告知原告,應:①陳報被告公司登記

資料,並②依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繳納訴訟費用;原告僅陳報資

料,迄今仍不繳訴訟費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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