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5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655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縉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縉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月21日邀同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借款期限為3年,自94年7月22日起至97年7月22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8%計付,計為年息6.21%。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縉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自95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償還,依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款本金1,269,06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48條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269,062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1紙、保證書影本1紙、授信約定書影本3紙、連線作業通用單為證,並為被告縉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丙○○所不爭執,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269,062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