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26號
- 原告
- 東來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寬律師
- 被告
-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起訴前之95年4月4日即已變更為新竹市○○路243-1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