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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28號

上訴人
戊○○
即被告

      己○○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五八二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2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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