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28號
- 上訴人
- 戊○○
- 即被告
己○○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五八二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