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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薛中興胡宏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原告
丁○○
被告
澤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原名馬芝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戊○○、乙○○、丙○○涉涉有詐欺罪嫌,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檢察官以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偵查中,茲經兩造陳述上開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本院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14號、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937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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