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澤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兼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原名馬芝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戊○○、乙○○、丙○○涉涉有詐欺罪嫌,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檢察官以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偵查中,茲經兩造陳述上開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本院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14號、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937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