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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69號

給付代工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269號

聲   明

承受訴訟人
乙○○
相對人
即原告
大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喜宏坐月子有限公司承受訴訟。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喜宏坐月子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大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費事件,於訴訟進行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已由章家如(原名章美如)變更為乙○○,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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