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61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億達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借據第6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三、原告主張:被告億達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向原告申請無擔保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並以被告戊○○、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自94年3月23日起95年9月2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並採固定利率計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億達實業有限公司自95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借據第2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繳息明細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