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5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原名: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