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27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銘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以書狀聲明承受被告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銘環、乙○○、丁○○(因被告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提出劉銘環、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