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0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美極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未附上主文欄第一項之附表應補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