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5年12月6 日、95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丙○○、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