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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告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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