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29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香堯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巍騰律師
- 被告
- 凱吉土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2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