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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傳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傅信
法定代理人
羅綸興
法定代理人
楊森
法定代理人
林弘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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