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9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傳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傅信
- 法定代理人
- 羅綸興
- 法定代理人
- 楊森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