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35號
- 上訴人
- 秉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山廣告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35號請求返還屋頂突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3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