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集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集鉞企業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