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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集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集鉞企業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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