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新光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