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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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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重訴字第55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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