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澳大利亞商澳華旅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一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陸萬陸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