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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上訴人
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澳大利亞商澳華旅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一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陸萬陸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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