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32號
- 上訴人
- 陳政忠
盧寶琴
黃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正雄、林健民、林秋水、林明融、林葉秋月、楊木火、陳永德、劉月琴、吳陳嘉香、吳榮根、吳榮斌、吳淑卿、吳榮章因95年度金字第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