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11號
- 聲請人
- 吉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3月2日、同年4月2日及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1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偉德電梯有限公司 │華泰商銀大安分行│50,000元 │94年8月15日 │AA0000000 │6 │ │ │曾萬來 │ │ │ │ │ │ ├──┼─────────┼────────┼─────────┼───────────┼────────┼────────────┤ │002 │偉德電梯有限公司 │華泰商銀大安分行│40,650元 │94年10月15日 │AA0000000 │8 │ │ │曾萬來 │ │ │ │ │ │ ├──┼─────────┼────────┼─────────┼───────────┼────────┼────────────┤ │003 │偉德電梯有限公司 │華泰商銀大安分行│50,000元 │94年9月15日 │AA0000000 │7 │ │ │曾萬來 │ │ │ │ │ │ ├──┼─────────┼────────┼─────────┼───────────┼────────┼────────────┤ │004 │吉承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長安分行│15,750元 │94年9月28日 │CC0000000 │8 │ │ │司 杜宗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