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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67號

聲請人
宏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常茂企業有限公司鄭│上海銀行松南分行│16,238元          │94年8月8日            │SNA0000000      │6                       │
│    │永堅              │                │                  │                      │                │                        │
├──┼─────────┼────────┼─────────┼───────────┼────────┼────────────┤
│002 │常茂企業有限公司鄭│上海銀行松南分行│324,760元         │94年8月8日            │SNA0000000      │6                       │
│    │永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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