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67號
- 聲請人
- 宏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常茂企業有限公司鄭│上海銀行松南分行│16,238元 │94年8月8日 │SNA0000000 │6 │ │ │永堅 │ │ │ │ │ │ ├──┼─────────┼────────┼─────────┼───────────┼────────┼────────────┤ │002 │常茂企業有限公司鄭│上海銀行松南分行│324,760元 │94年8月8日 │SNA0000000 │6 │ │ │永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