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89號
- 聲請人
-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8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樂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松山分行 │94年3月10日 │138,915元 │BR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