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0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07號
- 聲 請 人
- 台灣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0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灣三得利股份有限│玉山銀行大安分行 │94年8月31日 │79,800元 │AG0000000 │ ││ │公司 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