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張明輝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志松投資股份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松江分│94年3月4日 │56,670元 │AR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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