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02號
- 聲請人
-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0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2,610元 │94年6月10日 │UA0000000 │6 │ │ │ │分行 │ │ │ │ │ ├──┼─────────┼────────┼─────────┼───────────┼────────┼────────────┤ │002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2,610元 │94年7月10日 │UA0000000 │6 │ │ │ │分行 │ │ │ │ │ ├──┼─────────┼────────┼─────────┼───────────┼────────┼────────────┤ │003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2,610元 │94年8月10日 │UA0000000 │6 │ │ │ │分行 │ │ │ │ │ ├──┼─────────┼────────┼─────────┼───────────┼────────┼────────────┤ │004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2,610元 │94年9月10日 │UA0000000 │6 │ │ │ │分行 │ │ │ │ │ ├──┼─────────┼────────┼─────────┼───────────┼────────┼────────────┤ │005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2,610元 │94年10月10日 │UA0000000 │6 │ │ │ │分行 │ │ │ │ │ ├──┼─────────┼────────┼─────────┼───────────┼────────┼────────────┤ │006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2,610元 │94年11月10日 │UA0000000 │7 │ │ │ │分行 │ │ │ │ │ ├──┼─────────┼────────┼─────────┼───────────┼────────┼────────────┤ │007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2,610元 │94年12月10日 │UA0000000 │8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