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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35號

聲請人
展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二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f0~t2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3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莫美霞 │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94年12月10日 │4,2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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