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33號
- 聲請人
- 函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431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94年11月5日 │142,000元 │QJ0000000 │ ││ │司 │平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