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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陳國華即友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5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東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4年12月20日 │20,583元 │AI0000000 │ ││ │司陳健恭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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