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56號

聲請人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5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世貿分行 │95年1月13日 │180,497元 │WT0000000 │ ││ │司甲○○ │ │ │ │ │ │├──┼─────────┼─────────┼───────────┼─────────┼────────┼──┤│002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世貿分行 │95年1月6日 │180,497元 │WT0000000 │ ││ │司甲○○ │ │ │ │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