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陶亞琴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6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6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上海銀行松山分行 │95年1月5日 │11,178元 │S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姜子明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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