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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14號

聲請人
泰群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1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伯龍機械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95年6月3日 │73,290元 │IC0000000 │ ││ │公司 王炳賜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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