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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56號

聲請人
品工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羅家龍 │台北富邦銀行和平分│95年3月20日 │425,000元 │HP0000000 │ ││ │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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