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紡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94年4月29日 │22,058元 │PF0000000 │ ││ │員會基金專戶劉玉枝│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