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91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第5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院95年催字第55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依聲請人所提於民國95 年4月19日登載之都會神州報,將附表所載發票人「全泰鋼鐵有限公司」誤載為「合泰鋼鐵有限公司」,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顯不生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1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全泰鋼鐵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東台北分行│94年11月30日 │10,920元 │UI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