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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請人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2 │泰州消防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155,138元         │94年6月30日           │NC0000000       │七個月                  │
│    │                  │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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