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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今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今頂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部│94年5月8日 │167,652元 │0000000 │ ││ │甲○○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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