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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陳心弘

  • 當事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佰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94年4月25日 │54,814元 │BG0000000 │ │ │ │鍾興億 │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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