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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85號

聲請人
甲○○即偉祥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原創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1月25日 │81,000元 │CA0000000 │ ││ │ 廖英棋 │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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