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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陳文正

  • 當事人
    衛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0號聲 請 人 衛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 │00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安穩基金 │16-D0-00-0000000-0 │1 │242080.5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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