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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請人
衛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安穩基金 │16-D0-00-0000000-0 │1 │242080.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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