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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伸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伸昌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93年6月7日            │93年6月7日            │150,000元       │EH0000000       │    │
│    │司  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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